一、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2021〕14號)和《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科技創新促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21〕1號)精神,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向縱深發展,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專業化眾創空間建設工作指引》(國科發高〔2016〕231號)和《福建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閩科規〔2022〕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孵化器是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
三、本規定所稱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臺。眾創空間是大眾創新創業的基礎支撐平臺。
四、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創新創業要素資源,為科技企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眾創空間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即幫助創業者把想法變成產品、把產品變成項目、把項目變成企業。
五、孵化器的建設目標是落實我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完善的創新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孵化服務能力和成效,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眾創空間的建設目標是降低創業門檻,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以創業帶動就業。
六、市科學技術局對全市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各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所在地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具體管理和工作指導。具有行政隸屬關系的市屬企事業單位可由其具有推薦資格的主管部門(包括中央和省駐泉科研單位、市直部門、高校,下同)負責所推薦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具體管理和工作指導。大學科技園納入孵化器管理和政策支持體系。
七、 申請市級孵化器認定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運營機構應在泉州市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孵化器申請認定時實際對外運營時間和運營機構成立時間均在1年以上。運營機構應誠信、守法、合規經營,無不良征信記錄。
2.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4000平方米,專業技術型孵化器建筑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面積)占孵化場地面積75%以上;屬租賃場地的,屬租賃場地的,租期應在 5 年以上,申請前租賃關系已存續的,從申請認定時起至少仍有 2年的有效租期;孵化場地相對集中,不得超過3處,各孵化場地的運營機構必須為同一法人主體,且場地原則上在同一縣域(含區、縣級市)范圍內;孵化場地須完成消防驗收。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5%,并有不少于1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擁有職業孵化服務隊伍,具備專業孵化服務能力的專職管理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擁有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15%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指已授權的發明專利、新藥證書、植物新品種、農作物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或者軟件著作權等,下同)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
6.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原則上不少于1家。
7.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4家。
八、達到第七條1-5項條件要求,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孵化器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
1.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
2.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3.在孵企業應不少于9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4.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2家。
九、屬于原中央蘇區和革命老區縣轄區內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其孵化場地面積、在孵和畢業企業數等三項指標要求降低20%。
十、本規定中的孵化器在孵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的相關規定。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孵化器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等高新技術領域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連續3個年度R&D占銷售收入占比超過10%,或獲得風險投資100萬及以上的入孵企業,經申請,孵化時限可再延長1年。
十一、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1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2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新三板、地方股權交易中心等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5.獲得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自主知識產權1件以上。
十二、申請市級眾創空間認定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眾創空間運營機構應在泉州市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眾創空間申請認定時實際對外運營時間和運營機構成立時間均在1年以上。運營機構誠信、守法、合規經營,無不良征信記錄。
2.完善的基本服務配套設施。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總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工位不少于20個;屬租賃場地的,租期應在3年及以上,申請前租賃關系已存續的,從申請認定時起至少仍有2 年的有效租期;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創業辦公(工位)與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之和不低于眾創空間孵化場地面積的75%,眾創空間場地須完成消防驗收。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3.眾創空間主要負責人及服務團隊須具備一定行業背景、豐富的創新創業經歷和相關行業資源。專職管理人員不少于3名,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和服務能力能滿足創新創業服務需求。
4.眾創空間應具備完善的創業服務功能。與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私募基金、投資及擔保機構等有良好的合作關系,有條件的眾創空間自身能提供創業投融資服務;建立創業導師服務機制,擁有能滿足創業者需求的由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技術專家等組成的不少于3人的專兼職創業導師隊伍;能夠向創業者提供研發設計、科技中介、金融服務、成果交易、認證檢測等專業化服務;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4場次。
5.每年有不少于1個典型孵化案例。
6.集聚一批創新創業企業和創業團隊。入駐的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10家,且獲得有效知識產權的團隊和企業不低于2家;入駐創業團隊近一年(不含申報年,下同)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4家,或近一年獲得融資的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3家,或近一年獲得有效知識產權的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3家。
十三、達到第十二條1-5項條件要求,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眾創空間可按專業化眾創空間進行認定管理:
1.入駐的同一產業細分領域的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數占總入駐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數的75%以上。
2.重點由龍頭骨干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牽頭建設。具備完善的專業化研究開發和產業化條件,能夠提供低成本的開放式辦公空間,具有專業化的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模型加工、中試生產等研發、生產設備設施和廠房,并提供符合行業特征專業領域的技術、信息、資本、供應鏈、市場對接等個性化、定制化服務。
3.申請認定時入駐的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8家;入駐創業團隊近一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3家,或近一年獲得融資的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2家,或近一年獲得有效知識產權的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2家。
十四、屬于原中央蘇區和革命老區縣轄區內的眾創空間,其認定時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數、入駐創業團隊近一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近一年獲得融資的創業團隊和企業數、近一年獲得有效知識產權的創業團隊和企業數等四項指標要求降低20%。
十五、服務對象應滿足下列要求:
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大眾創新創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公司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開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創業團隊和企業主要研發、辦公場地均須在本眾創空間內。
十六、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程序:
1.申請。申報機構按照當年申報通知填寫申報材料,并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或其他具有推薦資格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推薦。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或其他具有推薦資格的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初審并進行現場核查,審查通過后向市科學技術局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3.評審。市科學技術局在受理申請后對推薦的申報機構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視情況開展現場抽查,并組織專家評審。
4.認定。市科學技術局對通過評審擬認定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網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科學技術局予以認定,并授予“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市級眾創空間”資質。
十七、同一園區內的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明確區分各自場地使用范圍,同一地址不能重復認定。市級眾創空間在志愿和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升級為市級孵化器,但不重復享受相關政策。
十八、市科學技術局定期組織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進行規范統計。首次參與統計的孵化器、眾創空間,需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市屬企事業單位可聯系市科技局)申請開通統計賬號,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按要求參加統計,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對連續2年未上報統計數據的,取消其資質,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十九、市科學技術局對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實施動態管理,原則上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自認定后每3年進行一次考核評價工作。考評結果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滿仍未達到合格標準的,取消其資質,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二十、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門或其他具有推薦資格的主管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已認定的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進行核查;核查后確認不符合條件的,給予3個月整改期限;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向市科學技術局書面提出取消其資質建議。
二十一、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經營方向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報告,經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變更建議;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向市科學技術局書面提出取消資質建議。若自發生之日起超過2個月未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報告的,2 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二十二、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運營機構要按相關要求積極開展孵化場地安全生產和安全隱患排查,切實維護入孵企業、團隊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對于違法建設、違規改建、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方面存在安全風險隱患的,在申請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時,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應不予推薦。
二十三、已認定的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嚴重失信或停止運營、被取消市級以下相應級別資質等行為的,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門或其他具有推薦資格的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市科技局書面提出取消資質建議,由市科技局審核確認后取消其資質。
二十四、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運營機構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評審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二十五、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通過為不同發展階段的創業企業和團隊提供全過程、針對性的專業化孵化服務,逐步實現從團隊孵化到企業孵化到產業孵化,形成“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一體化的科技企業孵化鏈條,打造完善的創業孵化體系。
二十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應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打造專業化創業導師隊伍,為在孵企業和團隊提供精準化、高質量的創業服務,不斷拓寬創業就業渠道,推動留學人員、科研人員及大學生創業就業。
二十七、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應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鼓勵企業化運作,構建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響力。要積極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科創企業,提高運營實效,對孵化培育、引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眾創空間、孵化器按政策對運營單位給予獎勵。
二十八、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應積極引進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團隊等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外市場,并開展國際技術轉移、異地孵化、離岸孵化等業務。鼓勵在創新資源豐富的城市建設創新孵化器。
二十九、各縣(市、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引導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體建設專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同時應在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市科學技術局對符合國家、省級標準的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
三十、各縣(市、區)應充分發揮協會、學會、聯盟等社會行業組織的作用,促進區域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之間的經驗交流和資源共享。
三十一、本規定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泉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規定(暫行)》(泉科〔2013〕137號)《泉州市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暫行)》(泉科〔2015〕152號)同時廢止。
三十二、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可參照本管理規定制定相應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相關配套措施。
泉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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